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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公務人員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錄取,不宜適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准予留職停薪參加律師職前訓練 110/04/09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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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一、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以下簡稱留停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者,係保留本職職缺於原辦公時間轉從事各該留職停薪事由,其留職停薪期間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且毋須依 ...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回職復薪期限之相關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95年12月27日部銓二字第0952733289號書函. 內容: 一、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2 條(現為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經服務機關(現為權責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回復原職務及復薪(現為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回職復薪,第 2 項並規定前項回職復薪,應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之其他職務)。 」第 6 條(現為第 7 條)規定:「(第 1 項)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現為回職復薪)。 但其留職停薪屆滿前原因消失後,應即申請復職。
學校留職停薪及回職復薪派免令其他事項欄_或說明欄_應加註文字一覽表範例
報 告. 職 自 年 月 日至本校服務,承蒙各位長官、同仁厚愛。. 今因個人因素,為求公、私兩宜,擬申請 ( 例:育嬰、侍親)留職停薪(自 年 月 日至.
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指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權責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回職復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