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十日內,將前一年度公職人員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職權迴避情形,依第二十條所定裁罰管轄機關,彙報予監察院或法務部指定之機關(構)或單位。

  2. 2 .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三、政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 ...

  3. 依新修正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107年12月13日施行)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 ...

  4.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107 年5 月2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為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有效遏阻貪污腐化及不當利益輸送,特制定本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適用本法 ...

  5. 2 條第1 項第2 款:( 公職人員之範圍) 各級政府機關( 構)、 公營事業總、分支 機構之首⻑、 副首⻑、 幕僚⻑、副幕僚⻑與該等職務之人.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公職人員之範圍) 政務人員. 第2 條第1 項第4 款:( 公職人員之範圍) 各級公立學校、 軍警院校、矯正學校 ...

  6. 突迴避法第 2 條規範之公職人員,而財團法人既 非本法所規範之關係人,則該財團法人自得與公 職人員服務之機關為買賣 、租賃、承攬等交易行

  7. 全國法規資料庫提供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詳細資訊,包括相關規範和實務案例。[END]><|ipynb_marker|> END OF DOC

  8. 第 1 條 為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 範,有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特制定本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適用本法

  9. 民意代表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2條禁止假借 職權圖利之規定,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 圖利罪 (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

  10. 爭議釐清. 若縣長安排二親等親屬擔任縣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執行長,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依照本法第4 條第3 項規定,本法所稱之「 機關團體」 包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因此公職人員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人事措施, 亦應依本法予以迴避。 二、「 利益衝突」 之定義: 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 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本法第5條)。 不法利益. 合法利益. 案例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