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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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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簡稱《 選罷法 》,是一部現行 中華民國法律 ,1980年(民國69年)5月14日制定公布。 本法原稱《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991年7月1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更為現名。 相關議題與爭議. 罷免機制與門檻. 1994年,反核團體發動罷免擁核立委,當時的立法院在罷免連署期間緊急修法提高罷免門檻,並通過「罷免案不能跟其他選舉一起投票」之規定,使得罷免難度更加提高。 2015年臺北市第四選舉區立法委員蔡正元罷免案 後,2016年11月29日民進黨以立法院多數實力,通過民進黨版本《選罷法》,降低罷免門檻且可宣傳罷免 [1] [2] [3] 。 割闌尾計畫 、 陳其邁 、 黃國昌 稱此修法為全民的勝利, 李鴻鈞 稱此絕對符合民意 [4] [5] 。 增修罷免條件

  4.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9 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 ...

  5.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就下列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務,指揮、監督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一、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之辦理事項。 二、投票所、開票所設置及管理之辦理事項。

  6.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總統112年6月9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131號令. 法規體系:.

  7. 公職人員選舉結果,應由主辦選舉委員會造具選舉結果清冊及當選人名單 ,連同當選人相片二張,於投票日後四日內,函報主管選舉委員會審定當 選人名單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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