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條文內容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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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總統112年6月9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131號令. 法規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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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結果,應由主辦選舉委員會造具選舉結果清冊及當選人名單 ,連同當選人相片二張,於投票日後四日內,函報主管選舉委員會審定當 選人名單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公告之。
編章節條文.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 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自105年以來共修正三次. 105 年4 月13 日公布修正第47條. 105 年12 月7 日公布修正第27條. 105 年12 月14 日公布增訂第86 條之1,修正第11、40、42、45、49-56、59、76、79-81、83、86、87、90、94、102、104、110、124條. 第一項第一款學歷、經. 第一項政見內容以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簡稱《選罷法》,是一部現行中華民國法律,1980年(民國69年)5月14日制定公布。本法原稱《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991年7月1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更為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