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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總統112年6月9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131號令. 法規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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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之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第一百三十二條 (相關條文不適用期限) 本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自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自105年以來共修正三次. 105 年4 月13 日公布修正第47條. 105 年12 月7 日公布修正第27條. 105 年12 月14 日公布增訂第86 條之1,修正第11、40、42、45、49-56、59、76、79-81、83、86、87、90、94、102、104、110、124條. 第一項第一款學歷、經. 第一項政見內容以 ...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依本法之規定。.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 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 ...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就下列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務,指揮 、監督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一、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之辦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