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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

  2. 6.有關公開發行公司配合採權益法之保險被投資公司辦理金融資產重分類,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適用疑義問答 發布日期 2023-02-16

  3. 一、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以下簡稱本準則)之法令授權依據為何? . 答: ( 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 之1 規定,本會得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等財務業務行為有關適用範圍、作業程序、應公告、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理準則,爰訂定本準則。 購或發行新股受讓他公�. 二、 本準則之罰則為何? . 答: ( 一) 未依本準則規定訂定處理程序、未依規定辦理公告申報或辦理公告申報之時點延遲者:公司未依本準則規定訂定處理程序或未督促子公司訂定並執行處理程序、未依規定辦理公告申報或辦理公告申報之時點延遲者,依證券交易法第178 條第1項第7 款規定, 本會得處負責人罰鍰。

  4. 公開發行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

  5.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6. 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 立法理由: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總說明(111.01.28).pdf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對照表(111.01.28).pdf

  7.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以下簡稱本準則 自九十一年 十二月十日訂定發布,歷經五次修正,本次係為配合實務運作及強化關係人 交易之管理,爰修正本準則。

  8.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字第1070341072號.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附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 ...

  10. 立法理由:.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總說明(111.01.28).pdf.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對照表(111.01.28).pdf.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一字.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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