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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 「獲利能力」 標準:. 最近1個會計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稅前淨利不低於新臺幣400萬元,且稅前淨利占股本 (外國企業為母公司權益金額)之比率符合下列標準:. 最近1年度達4%,且無累積虧損。. 最近2年度均達3%;或平均達3%,且最近1年度較前1年度為佳。. 二 ...

  2. 公開發行公司是指,當公司將其財務、經營情況及內部控制執行等資訊透過指定方式向公眾公開,並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生效後,即可成為“公開發行公司”,故台灣證券市場所稱“公開發行公司”係指具有公開發行股票資格的公眾公司,惟其股票尚 ...

  3. 公開發行公司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公告及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PDF) 上市、上櫃、興櫃及公開發行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彙總表查詢 申報(請)案件表格下載-募集發行類 內部人股權申報資料 投保中心歸入權執行情形 證券期貨特許事業 出版品

  4. 2020年7月26日 · 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屬於國家經濟建設之重大事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出具證明文件,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股票上市: 由政府推動創設,並有中央政府或其指定之省(直轄市)級地方自治團體及其出資百分之五十以上設立之法人參與投資,合計持有其申請上市時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申請上市時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十億元以上者。 股權分散合於一般事業股權分散規定標準者。 政府獎勵民間參與之國家重大公共建設事業. 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屬於政府獎勵民間參與之國家重大公共建設事業,取得中央政府、直轄市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出資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法人核准投資興建及營運之特許權合約,並出具證明文件,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股票上市:

  5. IPO會經歷的三個關卡,公開發行→興櫃→上櫃或上市,接下來我們要花點時間跟各位說明上市上櫃所必須了解的基本規定。 Q1. 公司的獲利情形如何才能達到上市櫃標準?

  6. 為因應國際社會公司治理改革之快速發展,加速推動我國上市櫃企業公司治理,協助企業健全發展及增進市場信心,金管會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辦理公司治理評鑑,希望透過對整體市場公司治理之比較結果,協助投資人及企業瞭解公司治理實施成效,也期望這套評鑑制度,能夠引導企業間良性競爭並強化公司治理水平。 公司治理評鑑自103 年開始每年辦理一次,以前一年度1月 1日至12 月31日之完整年度公司治理情形為評鑑分析範圍。 107年度之公司治理評鑑指標業已公布,針對與股東會及董事會相關之評鑑事項及新增評鑑事項謹整理如下: ( 一) 維護股東權益及平等對待股東, 本項配分權重20%,主要與股東會相關之評鑑指標有: 1.

  7. 一、「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一條第三項所規定內部稽核人員之適任條件如下: (一)不得有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或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8. 公開發行公司資訊揭露原則主要可分為定期揭露事項及不定期揭露事項兩部 分,謹略述如下。. 一、應定期揭露事項. 所謂應定期揭露事項,係指依金管會及其周邊單位(例如證交所及櫃買中心) 規定,必須定期於指定網址公開之重大財務業務資訊,例如公開 ...

  9. 發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公開招募股份。 二、違反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或有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九條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但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條之四規定者,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之限制。 三、違反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或有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條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行公司債。 但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條之四規定者,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之限制。 四、有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公開發行具有優先權利之特別股。

  10. 為協助公司順利召開股東會,符合下列條件之股份有限公司,亦得受託辦理股東會相關事務: 一、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二、依本法規定經營證券商業務之股東,持有該公司股份合計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且各證券商持有該公司股份未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 三、董事會至少有三分之一之席次,由獨立董事擔任。 四、人員及內部控制制度符合第四條及第六條規定之條件公司或受公司委託辦理股務之機構(以下簡稱代辦股務機構),辦理股務事務時,應注意維護股東之權益及證券交易之安全。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自辦股務事務者,其人員、設備及內部控制制度應符合本準則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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