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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資金貸與、為他人背書保證者,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但金融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3 條. 公開發行公司依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其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 但公司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為準。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融資金額,係指公開發行公司短期融通資金之累計餘額。
金管證審字第1080304826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 立法理由:.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總說明(108.03.07).pdf.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條文對照表(108.03.07).pdf.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 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
-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英
- 民國 91 年 12 月 18 日
- 金管證審字第1080304826號 令
1.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部 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二條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資金貸與、為他人背書保證者,應依本 準則規定辦理。. 但金融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三條 公開發行公司依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其資金除有下列各 款 ...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80304826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準則依 ...
附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部分條文.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經濟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壹、法令依據. 一、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之法令授權依據為何? 答: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證交法)第36 條之1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其適用範圍、作業程序、應公告、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理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處理準則之法律效果為何? 答: (一)公開發行公司若未依處理準則辦理,依證交法第178條第 1 項第11款及第179 條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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