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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四、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七條檢查注意事項. 本條文之目的係在積極防止共同作業時,各相關事業單位彼此之作業. 指揮及連絡方式不一,易造成職業災害,故原事業單位應負二十七條. 第一項之統合管理義務。 (一)原事業單位之認定:適用前點第二款規定。 (二)共同作業之認定: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共. 同作業,指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於「同一. 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從事工作。 作業活動之場所不論施工期. 間長短或是否經常出入,如有重疊部分均屬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 所範疇,雖工作僅數小時之吊運鋼筋至工地等作業,亦有共同作業. 之事實,但工作完後,無重疊時自可退出協議組織運作。 因此,「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工作場所負責人,指雇主或於該工作場所代表雇主從事管理、指揮或監督工作者從事勞動之人。. 第 4 條.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工資 ...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EN. 第 37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共同作業,指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從事工作。. 職業安全衛生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 EN. 第 27 條.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 ...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定明共同作業之定義,使受僱者遭受不同事業單位之同一人,基於共同目 的於同一期間從事工作所為性騷擾,得依本法規定處理。
法規名稱: 加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檢查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1. 一、目的.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 七條之施行,監督原事業單位於交付承攬時,善盡危害告知及統合安. 全衛生管理義務,督促各級承攬人,使其勞動場所之安全衛生條件符. 合有關法令規定,以減少職業災害發生,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2. 二、承攬關係之認定. (一)承攬與僱傭.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 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 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於民法第四百八十二條及第四百九十條定有明文。 承攬在當事人.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三、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四、事業單位: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
顧名思義,共同作業是指相關各方,對於承攬契約的履行,皆付出一定的心力,絕非侷限於特定當事人,才有所付出,正因大家共同參與其事,因此就工作本身,必須負連帶責任,共同承擔工安事故的責任。
一、定義: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指事業單位為有效防止職業災害,促進勞工安全與健康,所訂定要求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等有關人員執行與職業安全衛生有關之內部管理程序、準則、要點或規範等文件,於實質上對員工具強制性規範,但不可違反法令。 二、規章之架構及種類: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並無法定格式,參考實務上一般組織管理經驗(如職災統計)、法令規定、風險評估結果、文獻資料及專家指導等,列舉以下各種管理規章之架構及種類,以供參考。 (一)規章之架構如下: . 制定目的:制定規章預定達到之目的,如降低職災、維護勞工安全及健康等。 適用範圍:依規章所適用之相關人員、業務或工作場所等。 規章內容:要求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等有關人員執行與職業安全衛生有關之規定。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共同作業宜從職業安全衛生法「為防止職業. 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與健康」之立法目的,界定其內容,參照民. 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項幫助人行為關聯共同說之概念,不論屬驗. 收作業或工作方法介入時之共同作業等,宜以事業單位勞工彼此作. 業間具有相互關連或幫助關連,作為認定之標準。 而「同一期間」 宜以同一工程之期間作為認定,而不論其中作業之工期是否一致; 「同一工作場所」宜以工程施工所及之範圍,或彼此作業間具有危. 害關連之範圍認定之。 (四)承攬共同作業之工作場所負責人. 係指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 防止職業災害,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 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 全選.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