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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釋例二 商品之銷售分期付款銷貨( IAS18.14 及 IAS18.30 ) 乙汽車公司與A 君(A 君之債信良好)簽訂一買賣合約,相關資料如下: 1. 乙汽車公司於20X1 年12 月31 日將成本$1,200,000 之汽車一部,言明以 $2,502,150 之價格售與A 君,該部汽車之現銷價為

  2. 中古車商銷售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政府機關或個人購買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其原始取得之進項憑證,能否提報扣抵銷項稅額?

  3. 故於一般製造業之情況下,企業可能於20X2 年7 月1日即將所有貨款認列為銷貨收入,並全額認列銷貨成本。 合約規定唱片行須於7 月31日就全部貨款付現。 此外,甲公司與唱片行訂有保證條款,約定僅出貨量之1/5 享有退貨權,估計退貨比例為享有退貨權之60%。 20X3年1 月1 日退貨期屆滿時,唱片行退回2,500 張CD,甲公司並將先前唱片行預付之$300,000退還予唱片行。 片行之50,000 張CD全數認列收入,並就估計之退貨比例認列銷貨退回、銷貨退回及折讓之短期負債準備及銷貨成本。 6,000,000 應收帳款 6,000,000.

  4. 2014年9月25日 · 分期收款銷貨是指在較長的時間內按合同規定期限分期收取貨款的銷售方式。 分期收款銷售是指屬於現代企業運用的一種重要促銷手段,一般適合於具有金額大、收款期限長、款項收迴風險大特點的重大重大商品交易,如房產、汽車、重型設備等

  5.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 16 條第 4 款(編者註:現行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對於分期付款銷貨損益計算,得使用普通銷貨法,其有關按利息法認列利息收入之稅務處理,應依財務會計準則解釋第 1 號釋例一、二(編者註:現為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32

  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有無收到價款,均應依期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而買賣業原則上係以發貨時,即應開立統一發票。 然營業人如採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除於約定收取第1期價款時已一次全額開立外,應於約定收取各期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但如買受人事後未依限支付價款,因貨物既已交付,依財政部75年9月27日台財稅第7526966號函釋規定,仍應依期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7. 2024年5月23日 · 國稅局常接獲營業人詢問以分期付款方式銷貨,統一發票已於收取第1期價金時1次全額開立,後因買受人未依約付款而取回貨物再出售,原已開立之統一發票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業人以附條件買賣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嗣買受人未依約按期付款,營業人依法取回所有權尚未移轉買受人之標的物再出售,除應就再出賣之價金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外,若原分期付款買賣收取第1期價金時已1次全額開立統一發票,而未能收回之價金因已報繳營業稅,得由營業人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扣減銷項稅額;若原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按期開立統一發票者,未能收回之價金則免再依期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8. 流動資產,指商業預期於其正常營業週期中實現、意圖出售或消耗之資產、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之資產、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實現之資產、現金或約當現金,但不包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者。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指庫存現金、活期存款及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風險甚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定期存款或投資。 二、短期性之投資,包括下列會計項目,其有提供債務作質、質押或存出保證金等情事者,應予揭露。 (一)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1.指非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或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2.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於原始認列時被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9. 2024年1月17日 · 營業人分期付款銷貨,除約定收取第1期價款時以全部應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外,應以各期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惟事後買受人有未依約支付價款之情形者,因貨物既經交付,仍應依期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10. 一、全部毛利法:依出售年度內全部銷貨金額,減除銷貨成本(包括分期付款貨品之全部成本)後,計算之。 二、毛利百分比法:依出售年度約載分期付款之銷貨價格及成本,計算分期付款銷貨毛利率,以後各期收取之分期價款,並按此項比率計算其利益及應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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