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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分項品質計畫」則併入各分項施工計畫依施工時 程先後,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提出,並報工程主辦機關或監造單位核 備後施工,惟工程承攬廠商應將整體品質計畫送協力廠商,據以訂定

  2. 品質計畫。 品質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分整體品質計畫與分項品質計畫 二種。整體品質計畫應依契約規定提報,分項品質計畫得於各分項工 程施工前提報。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僅需提送整體品質計畫。 整體品質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及

  3. 之分項施工計畫分項品質計畫(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自主檢查表等),據以辦理管理與檢查,而不可直接抄錄契約詳細表。

  4. 工檢驗停留點,明確告知檢驗時點,以利廠商於整體品質計畫或分項 品質計畫中配合訂定,並據以提出檢驗申請。 惟若涉及日後施工協力

  5. 分項施工計畫書為落實各分項作業中,契約設計圖說的相關要求,並 依據廠商之經驗及具有之條件及專案工程基本限制,以具體之措施說明如 何達成契約要求事項,分項施工計畫書至少應包括內容如下: 1.分項工程範圍概述 2.人員組織 3.分項預定進度 4.分項勞安

  6. (二) 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工程,分整體品質計畫與分品 質計畫。整體品質計畫至少應包括品質管理標準、自主檢查表、材料 及施工檢驗程序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目。分品質計畫至少應包

  7. 品質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分整體品質計畫與分項品質計畫二種。 整體品質計畫應依契約規定提報,分項品質計畫得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提報。 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僅需提送整體品質計畫。 整體品質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應包括: (一)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工程:計畫範圍、管理權責及分工、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二)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工程:計畫範圍、管理權責及分工、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三)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管理權責及分工、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及自主檢查表等。

  8. 分項施工計畫分項品質計畫(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 主檢查表等),據以辦理管理與檢查,而不可直接抄錄契約詳細表。

  9. 分項品質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應包括施 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等項 目。

  10. 為簡化中小型工程品質計畫相關品管文件,提升公共工程執行效率,請確實依工程會101年2月14日修正「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視各案工程規模,擇定正確之章節撰寫品質計畫,品質計畫書依工程規模區分為三個級距(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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