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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一 章 法例. 第 1 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第 2 條.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 ...

  2. www.6laws.net › 6law › law中華民國刑法

    ﹝1﹞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第一百二十五、第一百二十六、第一百二十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及第一百三十四之瀆職罪。

  3. 1.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一月一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357 條;並自二十. 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十一月七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77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四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總統令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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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04131 號 令修正公布全文 156 並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法務部本部:100204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30號 電話總機:(02)2191-0189

  6.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強制性交者。 二、使人受重傷者。 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 擄人後意圖勒贖者,以意圖勒贖而擄人

  7. 中華民國 23 10 月 31 日 制定357條 中華民國 24 年 1 月 1 日公布 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357 條;並自二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24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 37 年 10 月 26 日 修正第5條 中華民國 37 年 11 月 7 日公布 2.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5 條

  8. 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 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 十四條之瀆職罪。

  9.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一 章 法例. 第 1 條(罪刑法定原則)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第 2 條.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第 3 條(屬地原則)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第 4 條(隔地犯)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10. 中華民國刑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法規內容. 編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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