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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條文內容.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0 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例.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2. 9月24日,立法院八十八會期開議,民進黨團以廢除刑法一百條為訴求重點,國民黨團未予回應,社民黨主席朱高正與民進黨立委就刑法一百條問題激烈辯論,互指對方沒學問。

  3.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 (內亂罪),立法公佈於1935年1月1日,同年7月1日連同《中華民國刑法》全文共357條一同實施。. 本條文於1928年之刑法草案(共387條)頒布時,原為刑法第103條,後來於1935年頒布後,方改列為第一百條。. 這個條文於1992年修正時,被視為是 ...

  4.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

  5. 1.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一月一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357 ;並自二十. 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十一月七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5 條文. 3.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77 條文. 4.中華民國四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總統令修正 ...

  6. mojlaw.moj.gov.tw › LawContentExtent法務部-法條內容

    100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 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7.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第二百二十四、第二百二十四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