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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duress/ coercion)、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不確定法律概念)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實務111 台抗1680 裁定: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強制性交罪,係為保護性 ...

  2. 條文內容. 第 221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

  4.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 裁判字號:. 71 年台上字第 156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1 年 03 月 19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強姦罪 ...

  5. 221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 ...

  6. 2020年4月21日 · 刑法第221.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10條.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這是一個大家再熟悉不過的法條,最常在新聞媒體上看到的說法應該是「性侵」或「強姦」,但在法律上的正確名詞應該是「強制性交罪」。 強暴:用身體的力量或不法手段控制行動. 脅迫:讓對方心生畏懼,不得不順應自己的行為或意思. 恐嚇:讓對方心生畏懼,不得不答應自己的要求. 催眠術:用心理暗示的溝通技術,控制對方的行動.

  7. 【刑法第221條第1項 妨害性自主罪】 法定刑: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為人行為時之年齡是否為18歲以上未滿20歲 否 是 妨害性自主前案紀錄次數 被害人數 坦承犯罪事實且始終一致 行為人與被害人關係

  8. mojlaw.moj.gov.tw › LawContentExtent法務部-法條內容

    法條內容. 第 221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司法解釋 7. 判例 17. 法律問題 16. 行政函釋 7.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2. 立法理由 1.

  9. 2018年7月11日 · 刑法所規定強制性交未遂與強制猥褻之區別,應視行為人有無性交之犯意為斷。 而刑法所處罰之違反意願(強制)猥褻罪,係指性交(姦淫)以外,基於滿足性慾之主觀犯意,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而言,若行為人意在性交(姦淫),而已著手實行,縱未達目的,仍應論以強制性交未遂罪,不得論以強制猥褻罪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42號判決參照)。 按刑法所規定強制性交未遂與強制猥褻之區別,應視行為人有無性交之犯意為斷。 倘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因意外障礙、己意中止或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而不遂者,始有強制性交未遂之問題。 倘自始即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而為猥褻之行為,祇能論以強制猥褻罪,不能論以強制性交未遂罪(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6792號刑事判決參照)。

  10. 2020年4月27日 · 刑法221條第1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刑法之強制性交罪,其刑度十分得重,而法條中「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究竟概念為何呢?. 例如甲教授跟B學生說:「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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