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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77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法官解釋(舊制) 判例.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2. 277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 裁判字號: 69 年台上字第 193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06 月 12 日. 要旨: 上訴人等四人同時同地基於同一原因圍毆被害人等二人,其中一人因傷致 死,當時既無從明確分別圍毆之對象,顯係基於一共同之犯意分擔實施行 為,應成立共同正犯,並同負加重結果之全部罪責。 2. 裁判字號: 62 年台上字第 345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08 月 23 日. 要旨:

  3. 2022年5月24日 · 依照刑法§277第 1 項的規定,普通傷害罪最高可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0 萬元以下罰金 ,但如果是因為普通傷害的行為而致人於死、或是造成重傷的結果,則另有加重處罰的規定(刑法§277 第 2 項)。

  4. 2018年10月24日 · 本文. 一、故意重傷罪的成立要件. (一)輕傷與重傷的區別. 主要以犯罪結果為區別。 身體的完整性遭到破壞,就是一般的輕傷(法律用語常使用「普通傷害」)。 而重傷指的是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如失去一目、一耳或一肢以上,或者語能、嗅覺、味覺或生殖機能等的毀敗或嚴重減損 [1] 。 (二)故意重傷罪的要件. 基於重傷故意,使人受重傷者,就成立重傷罪 [2] 。 與故意輕傷罪不罰未遂不同,重傷罪有處罰未遂 [3] 。 (三)故意重傷罪,與故意輕傷致重傷罪二者的區別:(見圖1) 圖1 重傷罪、輕傷致重傷罪區別 資料來源:吳景欽 / 繪圖:Yen. 行為人故意傷害別人,但發生沒有預料到的重傷結果,形成故意輕傷致重傷罪,稱為加重結果犯,法定刑會加重 [4] 。

  5. 277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9 條.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 下罰金。 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0 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281 條.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 元以下罰金。 第 282 條.

  6. 2019年2月17日 · 刑法 第 277 . 普通傷害罪. 1.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一頁. 下一個. ©本站為資訊網站,法律問題,請諮詢專業律師。 刑法 第 277 條 普通傷害罪 1.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2.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7.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第 277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8.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及其加重結果犯》.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普通傷害罪. 民法第192條《侵害 ...

  9. 277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9 條.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0 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281 條.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282 條.

  10.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學說見解則有認為,只要破壞身體的「完整性」就會成立傷害罪,所以剪掉毛髮也會成立犯罪,參考許澤天(2020),《刑法分則(下)人格與公共法益篇》,頁127。 支持我們,打造屬於眾人的法律百科. 貢獻者: 王琮儀 認證法律人 吳庭瑜 認證法律人. 傷害他人的身體或健康,即造成生理機能或精神狀態的障礙或破壞,但還沒有到達刑法上的「重傷」程度的犯罪。 所以如果傷勢在一般人眼中看起來很嚴重,例如骨折、大片瘀青、有外部刀傷等等,只要不是毀壞感官、四肢、生殖等機能,或其他被判定是重大不治或難治的傷害,都還是普通傷害罪。 而例如讓別人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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