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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294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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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94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294-1 .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二、無自救 ...

  4. 294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 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5. 1.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一月一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357 ;並自二十. 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十一月七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5 條文. 3.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77 條文. 4.中華民國四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總統令修正 ...

    • 遺棄的意義(見圖1)
    • 無義務遺棄罪只規範「積極」遺棄的行為
    • 違背義務遺棄罪同時規範「積極」、「消極」遺棄的行為
    • 父母與子女間互相遺棄,可能構成違背義務遺棄罪(見圖2)
    • 違背義務遺棄罪的免責及加重處罰規定
    • 結論

    刑法上的遺棄罪分為二種:刑法第293條的「無義務遺棄罪」、刑法第294條的「違背義務遺棄罪」。當一個人沒有自行維持生存的能力(例如年紀太小或太老而無法工作、因為傷病而需要照顧),就屬於遺棄罪的「無自救力之人」,而他人對這樣的人積極地做出行動(搬移到他處、遮蔽起來讓人無法發現等),或者消極地棄之不顧,讓他處於無法受保護的狀態,就屬於「遺棄」的行為。

    要注意的是,無義務遺棄罪只規範「積極遺棄」的行為,例如:把一個重病、無法行走的人帶到荒郊野外,並剝奪他一切對外聯繫管道,讓他無法獲得他人的協助,而處於危險的狀態。 但如果只是看到路上有一個血流不止的陌生人倒臥在地,而不做任何處置,直接快步走過,這並不屬於積極遺棄的行為,而不會構成無義務遺棄罪。

    至於違背義務遺棄罪,則是針對「有義務扶助、養育、保護他人的人」所設的規範。如果依照法令或契約,一個人有扶助、養育、保護他人的義務,卻對應該保護的人遺棄,或不給他生存所必要的扶助、養育、保護,可能就會構成刑法第294條的違背義務遺棄罪。 比較條文的文字可以發現,違背義務遺棄罪不只規範「積極遺棄」的行為,也同時規範「消極遺棄」的行為(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此,當我們看見有義務救助的對象陷於危險,而沒有自行生存能力時,不可以袖手旁觀!

    由於父母和子女之間互相負有扶養義務,如果父母棄養沒有自行生存能力(無自救力)的幼兒,或是子女長大後對無自救力的父母棄之不顧,都有可能構成違背義務遺棄罪。 但是否只要一棄養就會成立犯罪?如果仍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如:其他兄弟姊妹、長輩)在扶養無自救力的人,依照最高法院判例,並不會成立犯罪。但如果是其他無關的第三人(非義務人)在扶養無自救力的人,則有最高法院判決認為仍會成立違背義務遺棄罪。

    但在某些情況下,如果還要求子女扶養父母,將顯得不太合理,例如:父母在子女未滿18歲時,曾經對子女施以凌虐,妨害身心發展而構成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罪。此時,依照刑法第294條之1的規定,就算子女不依照民法規定扶養父母,也不會有違背義務遺棄罪的刑事責任。同理,在父母本應扶養子女而不扶養的情況下,也可能因為符合刑法第294條之1的規定,而免於刑事責任。 另外,對於自己的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犯違背義務遺棄罪的話,刑度則會加重二分之一。

    原則上,父母和子女之間互相負有扶養義務,若不為必要的扶助、養育或保護行為,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94條的違背義務遺棄罪。但如果父母已經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在照顧,或是有刑法第294條之1規定的情形,就算子女不照顧、扶養父母,也不會構成違背義務遺棄罪;同理,在父母沒有扶養子女的情形也是如此。

  6. 2019年2月17日 · 刑法第294條. 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1.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一頁. 下一個. 刑法第294條 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1.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7. 2021年12月29日 · 刑法第294條的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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