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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20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大法官解釋(舊制) 判例.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2. 根據 刑法 §320 第一項 規定,竊盜罪的法律條文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竊盜罪主客觀構成要件. 客觀構成要件:以竊取方式破壞他人對動產的持有. 竊取的概念. 「竊取」是指 沒有經過他人同意,以非公然、隱密的方式取走他人的物品,並在破壞他人對物品的持有後,建立起自己對物的持有與支配。 而由於「竊取」內含「被害人不同意」的意思,因此被害人如果有同意則屬於借用,不能成立竊盜罪。 動產的定義. 所謂「動產」指的是可以透過人力支配使其任意移動的物品,而非定著於土地上的不動產,例如:建物。 持有的規範特性.

  3. 被告因在某甲家守靈時,起意行竊,並非因竊盜而侵入某甲之家,自係犯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一項之罪。原判決未加注意,遽依刑法第三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論科,實屬違法。

  4. 行為人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尚未達刑法第19第2之程度). 否 是. 犯罪地點:侵入非有人居住之建築物. 否 是. 犯罪地點:利用特殊處境或環境乘人之危(例如:醫院之公共空間、殯儀館). 否 是. 組織型、有計畫犯罪. 否 是. 竊盜方法具破壞性(例如 ...

  5. 中華民國刑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第 320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

  6. 【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前之刑法320條第1 竊盜罪(罰金)】 法定刑:處5百元以下罰金 依照您所輸入資訊,量刑結果如下:

  7. 刑法第328條第1. 強盜罪 刑法第330條第1項. 加重強盜罪. 電信詐欺案件.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電信詐欺類型之加重詐欺既遂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 電信詐欺類型之加重詐欺未遂罪 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罪 (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 ...

  8.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第 3 項規定:「計程車駕駛人,在 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 230 條至第 236 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 。

  9.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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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0 條. 現行條文:.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