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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51-1 . 前條第一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 檢察官為前項之求刑或請求前,得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並 ...

  2. 被告自白犯罪未第一項之表示者,在審判中得向法院為之,檢察官亦得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求刑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

  3. 2022年10月19日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第 1 項的規定檢察官認為案件符合簡易判決處刑的要件時,得直接向法院以書面方式聲請。 另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第 4 項,被告也可以拜託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但決定權仍在檢察官手上,也就是說,檢察官可以說 ...

  4. 2022年8月27日 · 當被告在偵查中自白、案件情節簡單(刑事訴訟法第 451條第1項及第4項),檢察官可以做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建請法院做簡易判決處刑,而他的效力跟起訴書一樣(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

  5. 刑事訴訟法有關「認罪協商」之規定為何?. 認罪協商制度,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451-1條,此制度之內容茲分述如下:. (一)協商程序之意義與判決:. 認罪協商,亦有稱為「判決之協議」或「自首認罪」,即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所達成之和解,或言經由該 ...

  6. 2016年7月31日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第 1 項的規定檢察官認為案件符合簡易判決處刑的要件時,得直接向法院以書面方式聲請。 另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第 4 項,被告也可以拜託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但決定權仍在檢察官手上,也就是說,檢察官 ...

  7. 第 一 章 法例. 第 1 . 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現役軍人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本法規定追訴、處罰。. 因受時間或地域之限制,依特別法所為之訴訟程序,於其原因消滅後,尚未判決確定者,應依 ...

  8. 2020年12月18日 · 451-1條第一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 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 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

  9.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 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前項情形,被告未於偵查中自白 ...

  10. 451-1 第一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 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 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