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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3年1月10日 · 民事訴訟法~『印章真正之舉證責任』.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 次按印章由本人或有權使用之人蓋用為常態,由無權使用之人蓋用為變態 ...

  2. 2009年4月6日 · 按合夥清算前不得請求合夥財產之分析;又合夥解散後應先經清算程序,合夥於清算完畢清償合夥債務或劃出必須數額後,始能就剩餘財產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及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在未經清算清算終結確定盈虧前,自不得就原來出資為全部返還之 ...

  3. 2007年1月20日 · 送達代收人:李 志 正 律師. 設臺北市羅斯福路2段168號7之1樓. TEL:ΟΟΟΟΟΟΟΟ. 被 告:Ο Ο Ο 住臺北縣永和市自由路ΟΟ號ΟΟ樓之Ο. 為被告涉嫌違犯誣告罪案件,爰依法提呈告訴狀事:. 徒刑,刑法第16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 ...

  4. 2009年2月9日 · 公司法系列~『公司解散後未經清算程序可否以公司及其原法定代理人列為被告』. 法律問題:甲公司解散後未經清算程序,此際公司債權人乙,可否以甲公司及其原法定代理人列為被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 討論意見:甲說(肯定說):民法第四十條 ...

  5. 2014年3月4日 · Mar 04 Tue 2014 11:58.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誣告)範例. 案號:臺灣 地方法院 年度訴字第 號. 股別: 股. 原 告. 即 告訴人: 請詳卷. 送達代收人:李 志 正 律師. 設:臺北市羅斯福路2段168號7樓之1. 電話: (02)8369-5898. 被 告: 請詳卷. 為就被告涉犯誣告案件,爰依法提呈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6. 2011年9月26日 · 此種擬制自認本無自認行為,固不生撤銷自認之問題,縱令當事人在第一審未為爭執, 至第二審程序仍得為追復爭執之陳述,使擬制自認失其效力 ( 同院71年台上字第3516號判例 、 75年度台上字第2306號 、 86年度台上字第2322號 、 89年度台上字第832號 、 93年度台 ...

  7. 2009年8月20日 · 台北刑事律師--政理法律事務所~『偽證罪--主客觀構成要件』. 按刑法第 168 條之偽證罪, 以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故意為虛偽之陳述為構成要件,如非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故意為虛偽之陳述,固與該條規定不合,即對於案情有重要之關係之事項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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