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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65張相片 上一頁 下一頁 李志正律師 相簿 部落格 留言板 名片 所有相簿 (1) 相片最新留言 此相簿內的相片目前沒有留言 相簿列表資訊 本日人氣: 0 累計人氣 ...

  2. 刑事證據法~『「彈劾證據」(impeachment evidence)』. 按刑事訴訟法基於證據裁判主義及嚴格證明法則,明定得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之依據者,以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 而「傳聞排除法則」中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係針對證據目的 ...

  3. 2016年4月14日 · 民事起訴狀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XXX,XXX元 原 告:X X X 住:XXXXXXXXXXXXXXX 送達代收人:李志正 律師 住: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 法律諮詢或有關法律案件、法律事務委託洽詢事宜,請來電:(02)8369-5898 政理法律事務所(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1段80號12樓)

  4. 2009年2月9日 · 發文字號:( 79 )廳民一字第 914 號 座談機關: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法律問題:甲公司解散後未經清算程序,此際公司債權人乙,可否以甲公司及其原法定代理人列為被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 討論意見:甲說(肯定說):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 ...

  5. 2014年6月12日 · 以提高案發之初所為指認之正確性,避免發生指認錯誤,造成錯判冤獄。. 是法院就司法警察調查過程中所實施之第一次指認,於為事後審查而為裁判,如仍採取與上開指認程序要領不相符合之指認供述為證據,必須於判決內說明如何認定具有確切證據足認指認 ...

  6. 2010年3月14日 · 2010: 債務清理條例~『對於光〤遍公司廣告內容重要錯謬處的指駁』 2010: 債務清理條例~『消費者債務清理保全處分聲請狀』 2010: 債務清理條例~『清算程序債務人未經裁定復權前,不得擔任之職 2009: 台北民事律師--政理法律事務所~『繼續性供給契約

  7. 2010年3月14日 · 清算程序債務人未經裁定復權前,不得擔任之職務(與一般百姓較有關者) 【壹、不得從事特定交易行為】:一、不得申請為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款)。二、不得委託證券商買賣外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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