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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經由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應申請稅籍登記之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外自然人,依本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者,除前條第二款文件外,並應檢附已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所提供在國外使用之證明文件。
第 24 條.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應按月計算銷售額,不滿一月者,不計。 其計算公式如下: 該年一月一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12. 銷售額=押金×────────────────────── 1+徵收率. 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應按月計算銷售額,不滿一月者,不計。 其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押金× 該年一月一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 12.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除申請按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沿革. 中華民國77年6月25日行政院臺(77)財字第17786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84年11月1日行政院臺84財字第38805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第24條、第37條、第46條、第47條、第52條、第54條;增訂第16條之3條文 中華民國88年6月30日行政院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10 月 02 日
第一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第一章之一 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 (刪除) 第一條之一. 本法所稱加值型之營業稅,係指依第四章第一節計算稅額者;所稱非加值型之營業稅,係指依第四章第二節計算稅額者。 第一章之一 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 (刪除) 第二條. 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二、 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三、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 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四、 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第二十八款規定之農業用油、漁業用油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七條 互惠原則下,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於一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而購貨物或勞務 ...
第 4-1 條. 本法第二條之一所稱電子勞務,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由網際網路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使用之勞務。. 二、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際網路使用之勞務。. 三、其他經由網際網路或電子方式提供使用之勞務。. 第 5 條 ...
營業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改按本法第四章第 一節規定計算稅額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於一個月內核定。 該營業人應於主 管稽徵機關指定變更課稅方式之月一日起,依照規定使用統一發票、設置 帳簿,並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按期自行 ...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第 1-1 條. (定義). 本法所稱加值型之營業稅,係指依第四章第一節計算稅額者;所稱非加值型之營業稅,係指依第四章第二節計算稅額者。. 第 2 條. (納稅義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