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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修正規定. 一、為提升公共工程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水準,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時,其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 ...
一、為提升公共工程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水準,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時,其職業安全衛生管
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部長 陳雄文. 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為提升公共工程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水準,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時,其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三、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投資者,機關與民間機構於簽訂參與公共建設之投資 契約 時,應約定民間機構, 準用 本要點相關規定。 四、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應專項編列安全衛生經費,並列入招標文件及契約,據以執行。 前項經費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審酌工程之潛在危險,配合災害防止對策,擬訂計量、計價規定,並依據工程需求覈實編列。
一、為提升公共工程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水準,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特訂定本要點。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30202402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17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 業要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勞工安全衛生. 歷史沿革.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12月1日勞安二字第0920066653號令訂定 ...
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2 年12 月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安二字第 九二 六六六五三號令發布. 一、為提升公共工程之勞工安全衛生水準,執行行政院核頒之「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子方案」,消弭職業災害,保障勞工生命 ...
法規異動. 修正.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提升本府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機關) 辦理新北市公共工程之安全衛生水準,保障工作者基本權益,特訂定. 本要點。 二、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採購,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應辦. 理下列事項︰. (一)自工程申報開工六個月內,應取得本府勞動檢查處(以下稱勞檢. 處)之營造工地承攬管理認證標章(以下稱認證標章)。 (二)工程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勞檢處廢止認證標章,應自得. 重新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再次取得認證標章: 1.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 款所稱職業災害(含下級承攬人)。 2.經勞檢處輔導查核後,認有違反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有. 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規定,且無法當場立即改善者。
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 .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01 日. 12 . . 十二、機關辦理工程,應要求監造單位明定下列安全衛生監督查核事項: . (二)訂定工程監督查核計畫及實施方式。 、判定基準、查核頻率、查核人員及查核後之處理方式與改善追 . 蹤。 (四)施工架、支撐架、擋土設施等假設工程、起重機具組拆,及具有 . 墜落、滾落、感電、倒塌崩塌、局限空間危害之虞之作業項目及 .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