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2024年2月16日 · 雇主請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後,應該要按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如果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過雇主同意後,可以將加班的工作時數補休的時數。

  2. 2018年1月15日 · 1.明定雇主使勞工加班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可以補休取代加班費。 2.補休標準可以加班時數直接換補休時數,亦即1:1。 3.補休期限屆滿未補休完畢之時數,雇主必須給與原加班時數之工資。 一、加班補休法制化之緣由概述. 1.此次修法新增第32條之1的加班補休制度,在台灣勞動現場上並非新產品,早在民國79.9.21勞委會針對勞基法第32條之加班,曾以勞動二字第22155號函認可,函釋內容謂「勞工於延長工作時間後,如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時工資,固為法所不禁,惟有關補休標準等事宜亦當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由此可知加班補休早在民國70年代就已經在勞動實務現場上有過爭議。

  3. 說明. 一、復貴署民國112年12月21日消署人字第1121000490號函。 二、按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保障法第23條第3項規定:「公務人員補休假應於機關規定之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期限至多為二年。 遷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之補休假,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第4項規定:「機關確實因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時,應計發加班費。 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致無法給予加班費,除公務人員離職或已亡故者,仍計發加班費外,應給予第一項之獎勵。 公務人員遷調後於期限內未休畢之加班時數,亦同。

  4. 勞動部.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2、24、32-1、36 條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版). 要 旨:. 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動基準法第 32-1 條規定選擇. 取補休,嗣因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時數,雇主依法折發工資應. 否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

  5. 2022年1月27日 · 假設題A特休採取週年制,到職6個月後有3日特休,且得行使期間為半年,亦即2018年9月2日起有3天特休,得行使日到2019年3月1日,此時3月1日為特休年度的最後一天,倘若2019年2月1日加班,同樣約定換補休且補休行使期間為3個月,但因特休年度的最後

  6. 2023年8月25日 · 五大常見加班費違法態樣,雇主須留意以免觸法!. 勞動部表示,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俗稱加班),就應該依法給付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俗稱加班費)。. 但實務上仍有部分雇主不清楚相關規定而誤觸法令,勞動部針對五大常見加班費違法態樣,重申說明 ...

  7. 2021年10月20日 · 更新日期:2021-10-20. Q: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如何發給疑義. A:查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至於勞工應否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 勞工於休假工作後,勞雇雙方如協商 ...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