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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贈與人應自贈與之次日起30日內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2.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贈與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贈與移轉登記。 第四步: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遺產稅、贈與稅櫃台核發各項證明書副本申請書 [odt]、 [doc]、 [pdf] 委託書 [odt]、 [doc]、 [pdf] 申報相關書表. 贈與契約書 [ods]、 [xls]、 [pdf] 贈與附有負擔切結書 [odt]、 [doc]、 [pdf] 買賣資金收付情形分析表 [odt]、 [doc]、 [pdf] 買賣資金未付尾款切結書 [odt]、 [doc ...
1.原則-動產移轉即可能涉及贈與,須申 報贈與稅。按「動產所有權之歸屬,以占有為要件,銀行、郵局、公司存款為名義存款人 所有,在未提領前,不能指為他人所有,否則權利義務之主體無從確定,物權 將陷於紊亂。……」最高行政法院著有
贈與稅 契稅 土地增值稅 印花稅 地址:110055 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四段547號 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 (國稅局地址) (地方稅務局處地址) 網站操作免付費諮詢電話: 0800-080-369(周一至周五09:00至18:00 例假日除外) 更新日期:113-11-03
1.填寫贈與稅申報書1份,申報書應由納稅義務人簽章(委任他人代辦者,應加蓋受任人章)。. 2.贈與人及受贈人贈與時之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各1份。. 贈與人當年度戶籍有異動時尚須加附異動前之戶籍資料。. 3.贈與契約書 ...
贈與稅. 項目. 服務. 稅務行事曆. 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定期性工作項目 【PDF】. 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非定期性工作項目 【PDF】. 稅務訊息. 重點新聞. 講習會資訊.
贈與人如係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就其在我國境內的財產為贈與者,應向臺北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贈與人如係於贈與事實發生前2年內,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應向其原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 Q7:申報贈與稅應檢附那些基本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