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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所稱雇主,指罹災勞工之雇主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監督從事勞動之罹災工作者工作場所之雇主;所稱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指事業單位明知或可得而知已發生規定之職業災害事實起八

  2. 2020年12月21日 · 勞動場所】 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超越原就業場所僱傭關係的限制,除原勞工履行勞務之場所外,另涵蓋自營作業者、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人員的勞動場所。 【工作場所】 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作業場所】 作場所中,為特定之工作目的所設之場所。 重點提示—就業場所? 就業場所,係指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舊法) 因應職業全生法修法後適用範圍擴大,因此增訂有關自營作業者、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 督從事勞動人員及修正勞動場所等之定義。

  3.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4. 2020年9月8日 · 勞動場所,包括下列場所: 一、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二、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三、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主管勞工的是勞動部,所以聯想勞動場所

  5. 本法第二條第五款、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勞動場所 ,包括下列場所: 一、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

  6.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工作者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時,應在知悉後8小時內通報所在轄區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時。 (二)同一災害發生工作者永久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及暫時全失能之總人數達3人以上時。

  7.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EN. 第 5 條. 本法第二條第五款、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勞動場所,包括下列場所: 一、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二、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三、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八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工作場所,指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稱作業場所,指工作場所中,從事特定工作目的之場所。

  8. 勞工依約在事業場所外工作,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給予勞工休息時間。 除雇主要求勞工於休息時間繼續工作,或勞工舉證有依雇主要求在休息時間工作者外,該休息時間不視為工作時間。 (四)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勞工,應於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履行勞務,雇主應逐日記載勞工之正常工作時間。但發生需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情形者,雇主應記載交付工作之起始時間。勞工執行交付工作於正常工作時間將結束時,如認為應繼續工作始能完成者, 經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勞工於完成工作後,以勞資雙方約定之方式回報雇主,並留存紀錄,雇主應記載勞工回報延長工作時間之終止時間。

  9. 勞動之人員,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 用本法之規定。 Q 職安法第15條與勞檢法第26條對「從事石油裂解石化工業」工作場所之監

  10. 係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 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 、傷害、失能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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