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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8月14日 ·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之後,對於不同「場所」的定義也有所改變。. 其中,修法前的「就業場所」與現在修法後所稱的「勞動場所」又有什麼不同呢?. 趕快來看看介紹吧!. 「勞動場所」、「工作場所」、「作業場所」霧煞煞,看攏沒?. 【勞動場所】. 於 ...

  2. 2020年9月8日 · 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三、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四、事業單位: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第二條就本法可能會出現的重要名詞來做解釋,工作者將三種情況接納入,第一: 勞工。 第二: 自營作業者。 第三: 受 到工作地點主要負責人指揮、監督與管理的人員。 自營作業者,再給予定義: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3.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稱作業場所,指工作場所中,從事特定工作目的之場所。

  4.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5. 工作場所 作業場所 B(工作場所):指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 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 之場所。 如:公司設置之所有辦公範圍,包含通道、辦公室、庫房、停車場及其他公司可支配、管理的場所等皆為工作場所之範圍。

  6. 勞動場所 ,包括下列場所: 一、於勞動契月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 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二、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三、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 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5-1)

  7. 勞動場所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 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場所。 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 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 員,實際從事勞動場所工作場所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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