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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法 公布日期: 民國 25 年 12 月 2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2024年2月16日 · 一、勞動契約之定義 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二、勞動契約採實質認定 事業單位與勞務提供者得本於契約自由原則,約定勞動契約、承攬契約或委任契約等不同勞務契約類型,但其法律關係是否為勞動契約,應就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容,依從屬性之 ...
2024年2月16日 · 勞動派遣指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締結契約,由派遣公司供應要派單位所需人力以提供勞務。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具有勞雇關係,必須負起勞動基準法上的雇主責任。要派公司對於派遣勞工,僅在勞務提供的內容上有指揮監督權,兩者間不具有勞動契約關係,例如A人力銀行供應人力至B科技公司廠區 ...
勞動契約法 【制定日期】民國25年12月11日 【公布日期】民國25年12月25日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二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立法院制定全文四十三條 中華民國二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國民政府公布 【附註】本法尚未命令施行。【章節索引】
勞動契約法 公(發)布日期: 民國 25 年 12 月 25 日 法規類別: 勞動福祉退休目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勞動契約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 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勞動契約法 立法於民國25年12月11日(現行條文) 1936年12月11日 1936年12月25日 公布於 民國25年12月25日 有效期:尚未命令施行至今
勞動部今 (19) 日訂定「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明定勞動契約認定之標準,同時併附「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詳列 25 項檢核事項。 勞動部提醒,事業單位切勿認為與勞工簽訂書面承攬或其他非勞動契約,即不需要遵守勞動法令之雇主責任,造成違法情事,影響勞工權益。
2023年5月19日 · 勞動契約法對勞動契約的「幾式幾份」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不過如前面提到的,建議大家可採取「一式兩份」的方式,降低任一方惡意竄改內容的風險,並且在勞資糾紛發生時提供明確的證據,維護雇主和勞工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