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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

  2. 勞務. 不限. 適用條約或協定: 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 (GPA) 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 (ANZTEC) 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 (ASTEP)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否. 不限. 查詢. 註:

  3. 財物採購投標須知.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112.11.24 修正) 招標機關( 以下簡稱機關) 及得標廠商( 以下簡稱廠商)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 一)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 二)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 三)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招標文件內之契約條款及投標須知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

  4. -財物採購例如便當、原物料、事務用品等;勞務採購例如 機電維護、印刷服務等,1年需辦理2次以上採購者,如 供應廠商至少六家以上,得採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

  5. 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6. 採購參考範本-勞務採購「文書處理勞務採購」.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5月18日工程稽字第09500185580號函及本部採購稽核小組稽核委員會議決議,由本部採購稽核小組秘書單位於各稽核委員已完成稽核案件中,篩選出本部暨所屬機關 (構)較通常、普遍或 ...

  7. 財物採購投標須知.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111.2.8 修正) 招標機關( 以下簡稱機關) 及得標廠商( 以下簡稱廠商)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 一)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 二)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 三)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招標文件內之契約條款及投標須知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

  8. 一、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 二、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三、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9. 辦理之財物採購,一般性者例如:各項辦公文具用品、事務設備、圖書期刊報紙等;非一般性者例如公營事業 所需各項原材物料、醫療院所需藥品衛材及儀器、軍事 機關之武器彈藥等。二、勞務之定義及性質(採購法第2、7條) (一)勞務之委任或僱傭。

  10. 查「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訂定之目的,係為使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以下簡稱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勞務採購時,可合理運用勞務承攬,並保障承攬人派駐勞工之權益,爰各機關於使用勞務採購人力時,應將上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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