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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 第 3 條.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 ...

  2. 一、財物之定義及性質(採購法第2、7條) (一)財物之買受、定製及承租。 (二)財物之性質,包括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

  3. 二、勞務之定義及性質(採購法第2、7條) (一)勞務之委任或僱傭。(二)勞務之性質,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 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主管機關認 定之勞務。例如:各機關委任師提供服務 、廣告服務

  4. 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5. 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其委託屬勞務採購。受委託代辦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並須具備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之人員。

  6. 二、關於各機關辦理勞務採購案件時,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之定義如下: (一)勞動派遣:指要派單位(機關)與派遣事業單位約定,由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要派單位(機關)提供勞務,並接受要派單位(機關)指揮監督管理之契約。

  7. 一、何謂採購? 政府採購法第2條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 不是採購即無採購法之適用;惟應避免「誤判」而漏未依採購法規定辦理! 壹、財物採購之定義及性質. 註:財物的「變賣」及「出租」--非屬. 得利用招標公告刊登適( 準) 用及本法. 機關公務用財產之借予( 出租), 非屬. 採購行為,不適用採購法,不. 救濟途徑、不良廠商處分規定。 政府採購法規範範圍。 (工程會88.8.30 工程企字第8812537 號函) 註:各機關經管之公有財產委託廠商營運管理、提供廠商使用或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應先查明確實符合國有財產法、地方公產管理法令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依法令辦理出租、放租或放領者。

  8. 採購參考範本-勞務採購「文書處理勞務採購」.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5月18日工程稽字第09500185580號函及本部採購稽核小組稽核委員會議決議,由本部採購稽核小組秘書單位於各稽核委員已完成稽核案件中,篩選出本部暨所屬機關 (構)較通常、普遍或 ...

  9. 二、關於各機關辦理勞務採購案件時,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之定義如下: (一)勞動派遣:指要派單位(機關)與派遣事業單位約定,由派遣事業 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要派單位(機關)提供勞務,並接受要派 單位(機關)指揮監督

  10. 1. 一、為使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以下簡稱各機關)依政. 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勞務採購時,合理運用勞務承攬,並保障承攬人派. 駐勞工之權益,特訂定本參考原則。 2. 二、本參考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務承攬:指各機關與承攬人約定,由承攬人為各機關完成一定之. 工作,各機關俟工作完成,於驗收符合履約項目後,給付報酬予承. 攬人。 (二)承攬人:指承接各機關採購勞務承攬採購案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 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 (三)派駐勞工:指受承攬人僱用,派駐於各機關工作場所,依承攬人指. 示完成勞務承攬契約所定工作項目者。 (四)勞務承攬契約:指承攬人與各機關就勞務承攬所訂立之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