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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第 5 條.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 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第 6 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第 7 條.

  2. 2024年4月11日 · 常見公傷假6大QA公開!. 勞基法保障勞工在工作時間因公受傷、遇到職業災害,或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有公傷假的假別可以使用。. 何時可以請?. 請假需要附上證明嗎?. 公傷假有天數限制嗎?. 薪水怎麼算?. 考績會被影響嗎?. 本文整理常見公傷假6大QA公開 ...

  3. 發布科室:勞動基準科. 1.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2.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3.在公傷病假醫療休養期間不能工作,並非勞工不願工作,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年終 ...

  4. 勞動基準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 ...

  5. 2024年2月19日 · 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1次,以6個月為限。 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已滿1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前後合計共為1年。 最後更新日期: 2024-02-19.

  6. B、下列事項得核給公傷假: 1. 因執行職務受傷、發病或於上下班途中意外受傷,住院治療及出院後返家 休息期間。 2. 公假療傷銷假上班後,復併發後遺症,得檢附診斷證明書,若確具因果關 係,得由機關首長酌情核給公假。 3.

  7. 勞工請公傷假時,雇主需負擔的薪資或醫療費用的範圍?公傷假天數如何認定? 發布單位:勞工處. 修改時間:110-05-17. 雇主需負擔的薪資或醫療費用的範圍: 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負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而針對同一事故,雇主已支付費用補償者 (包括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意外保險等,因同一事故,而由勞工保險局核定給付或由商業保險公司理賠者),自得將此部分抵充所應負擔之補償金額,先予敘明。 1.工資補償部分: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傷害前1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2.醫療費用部分:有關勞工因職業傷害,勞保醫療給付不足,而確有繼續醫療之必要者,應由雇主負責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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