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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第 5 條.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 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第 6 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第 7 條.

  2. 2021年8月23日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板勞簡字第78號判決的案例,就是勞工依診斷書請公傷病假的期間較長,事後勞保局核定職業病補償費給付期間較短,雇主就要求勞工把多出來的公傷病假改為普通病假,並向勞工追討普通病假跟公傷病假間的薪資差額。

  3. 2024年2月19日 · 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1次,以6個月為限。 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已滿1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前後合計共為1年。 最後更新日期: 2024-02-19.

  4. 2019年12月4日 · 勞工因受傷復健期間,雇主可否僅同意復健時間給予公傷病假,其餘時間要求出勤?.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3月31日台勞動二字第009919號函釋:「查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

  5. 2024年4月11日 · 勞基法保障勞工在工作時間因受傷、遇到職業災害,或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有公傷假別可以使用。 何時可以請? 請假需要附上證明嗎?

  6. 請假天數之認定 :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雇主給予勞工公傷病假,應以勞工治療、休養期間【不能工作 (即無工作能力)】為其適用前提。 惟其工作能力如何,事涉醫療專業,應由專業的醫師判定。 在公傷病假醫療休養期間不能工作,並非勞工不願工作,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年終考核獎金之發給及晉薪之機會。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

  7.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略以:「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略以:「本法第5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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