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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2年1月24日 · 先說結論勞基法第 29 條的獎金不是一般我們所說的年終獎金主管機關的解釋 首先勞基法第 29 條,這裡提到的是獎金或紅利。其次,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區分「工資」與「非工資」的部分,是把年終獎金列為非工資。

  2. 2021年2月23日 · 雇主解僱勞工必須符合法定事由. 不談特殊狀況一般而言雇主要解僱勞工必須要符合勞基法的法定事由主要是勞基法第 11 條與第 12 條各款規定。. 延伸閱讀: 年後轉職如何挑對時機?. 應該先領完年終,還是卡位新工作?. 第 11 條,又稱為「 經濟性解僱 ...

  3. 2024年2月5日 · 依照勞基法 29 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延伸閱讀: 因工作染疫,不能上班怎麼辦? 北市勞動局:未按職災處理,最高開罰 100 萬元.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此項規定只說明「年度有賺錢的企業,應給予員工獎金或紅利」,但並未定義此獎金完全等同於常見的「年終獎金」,發放的金額也屬浮動報酬,獎勵性質較濃,而非硬性規定。 歡迎訂閱《經理人》電子報,每天進步1%,一年強大37倍!

    • 預告期、資遣費及謀職假不能少。《勞基法》第 11 條,有資遣費,一般又稱為「經濟性解僱」,主要是指雇主因應經營情況,依第 11 條與勞工解除勞動契約,不可歸責於勞工,所以雇主必須依法給予預告期間、資遣費及謀職假等。
    • 「不能勝任」的定義。第 11 條第 5 款的不能勝任,包含 客觀的能力不足,與主觀的能為而不為。因為若是勞工能力能夠勝任,但是卻不願意做,也是無法達成雇主預期的經濟目的,因此都包含在這一款內。
    • 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司法實務上,使用第 11 條第 5 款解僱員工,必須謹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亦即若勞工有上述情形,無法達到雇主的經營目的,也不能直接任意解僱,若有其他迴避解僱的方法,舉凡約談、輔導、教育訓練、改善計畫、懲處或調職等,所有手段用盡均無法改善後,才能依法解除勞動契約。
    • 須有考核標準,而非雇主主觀認定。因為雇主的經濟目的,只有雇主能明確掌握,所以是否適任,取決於雇主端,但不是取決於雇主的任性。雇主應依該職位欲達成的經濟成果,而有一定的考核標準,未達標準也必須經過上述迴避解僱的作為,最後才能解僱。
  4. 2019年12月18日 · 再來看看目前最保障勞工權益的勞動基準法》,根據第 29 條和獎金相關條文,「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5. 2018年3月1日 · 勞基法規定經勞動部公告的行業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且30人以上企業實施要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勞工每周1天的例假可在7天周期內挪移。 換句話說,這些員工最長可連續上班12天。 目前已公告的行業包含食品飲料製造業、製造業、旅行業、設計業等行業,在特殊情況可調移例假日。 勞動部. 3. 連續三個月加班時數,均不得超過138小時. 根據《勞基法》第32條規定,在取得勞工同意的前提下, 每月可加班時數提高至54小時,三個月上限為138小時。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進一步規定,三個月為連續三個月,換句話說,只要連續3個月內超過加班時數的上限,就算違法。 4. 補休要在一年休完,「一年」就看按特休假的年份計算. 加班可以換補休,補休未休完可以換加班費。 那超過何時,才叫做未休完?

  6. 2023年7月24日 · 根據勞基法 29 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換言之,只要公司有賺錢就一定要發獎金。 至於獎金的發放額度、時間或方式,在法規中並無強制規定,可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另行議定。 如果勞雇雙方在勞動契約明確約定,例如「保障年薪14個月」或「固定年終2個月」,那麼這筆年終獎金就是「工資」的一部分,受《勞基法》第2條保障,無論公司賺不賺錢,都得按照約定發放。 《這樣做一定能Cost Dow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