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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29 條.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 ...

  2. 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五、事業單位:指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六、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3. 29 條. 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所定雇主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分期給付勞工退休金之情形如下: 一、依法提撥之退休準備金不敷支付。 二、事業之經營或財務確有困難。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 EN. 第 55 條.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 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

  4.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修正生效前雇主有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於修正生效後尚未清算完結或破產終結者勞工對於該雇主所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得於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數額內依同條第五項規定申請墊償

  5.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29-1-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友善列印. 條文內容.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1 條.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退休金數額,按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之給與標準,依下列規定估算: 一、勞工人數:為估算當年度終了時適用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保留本法工作年資之在職勞工,且預估於次一年度內成就本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者。 二、工作年資:自適用本法之日起算至估算當年度之次一年度終了或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一日止。 三、平均工資:為估算當年度終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

  6. 第 29 條. 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所定雇主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分期給付勞工退休金之情形如下: 一、依法提撥之退休準備金不敷支付。 二、事業之經營或財務確有困難。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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