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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2月16日 · 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繼續履行原約,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又,前述「因故停止履行」,依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12月3日台79勞資2字第27641號函釋,係指中止 ...

  2.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 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3. 2022年7月7日 · 為了進一步判斷勞工的工作屬性,以釐清權利義務,勞動部依照正常工作時間的長短,定義了每週40小時正常工時的「全時勞工」(在未採用變形工時的狀況下)、與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的「部分工時勞工」(縮短程度沒有細部規範,一般參考國外的定義

  4.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5. 2021年2月24日 · 參、勞(就)保、健保及勞退之適用. 一、勞工保險.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廠、場、公司、行號及交通、公用、新聞、文化、公益、合作等事業單位及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工讀生,投保單位應依 ...

  6. 2021年11月24日 · 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關於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之定義,已於該法施行細則第6條明定如下:

  7.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 定認定之: 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 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