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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laws.mol.gov.tw/Eng/ChiContent.aspx?msgid=691Law Source Retrieving System Labor Laws And Regulations-性別工作平等法(111.01.12) - M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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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4日 · 受僱者小孩出生日期為111年1月15日,若受僱者於111年1月10日起開始請「陪產假」5日至111年1月14日,因陪產假自111年1月18日起修改為「陪產檢及陪產假」、日數並由5日增加為7日,爰該受僱者至111年1月24日止,依法可另享有2日「陪產檢及陪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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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別平等工作法所定「陪產檢及陪產假」之規定為何? - 勞動部全球資訊網
2015年1月15日 ·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雇主依規定給付「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陪產檢及陪
2023年9月6日 ·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雇主依規定給付「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陪產檢及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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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基法第 50 條第 2 項,女性員工在產假期間,公司要持續支付她的薪水,但薪資計算方式會依照員工的年資而有所不同: 1. 年資滿 6 個月: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2. 年資未滿 6 個月:產假期間工資減半 另外,勞動部勞動條 2 字第 1030131931 號令有說明,這邊的「工資」指的是員工分娩前 1 個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的薪資,但如果低於該員工的平均工資,就需要用平均工資來計算。(延伸閱讀:平均工資怎麼算?)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小文年資剛滿 1 年,而且她的月薪是 30,000 元,那麼分娩前 1 個工作日的薪資為: 如果小文過去半年來,每個月都固定領到 30,000 元,沒有加班費、績效獎金、年終獎金......等其他工資,那麼她產假期間的薪水就是 1,000 元 × 產假天數。...
如果員工在懷孕過程中不幸流產,勞基法第 50 條第 1 項當中規定,懷孕滿 3 個月以上,流產時可以有 4 週的「流產假」;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更進一步把懷孕未滿 3 個月的流產也囊括在內,因此依照懷孕的月份數的不同,會有不同的流產假天數: 1. 懷孕未滿二個月:5 天 2. 懷孕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1 周 3. 懷孕三個月以上:4 周
根據勞基法第 50 條第 2 項,懷孕三個月以上流產者可以有 4 週的流產假,而這段期間的薪資計算方式與產假相同;不過由於目前法令並沒有明確規定如果員工「懷孕未滿二個月」,或是「懷孕兩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的話,員工申請流產假時雇主需不需要支薪。 因此,如果員工當年度病假還沒請滿 30 天的話,雇主也可以建議員工直接申請病假,這樣流產休養期間還是能領半薪。
在 111 年 1 月 18 日性平法修正後,除了將產檢假由 5 天,增加到 7 天之外,配偶原先只有 5 天的「陪產假」,也放寬為 7 天的「陪產假及陪產檢假」,讓員工在請假照顧懷孕配偶時能有更多彈性~ 員工在配偶懷孕期間,就能夠申請陪產檢假;而陪產假則需要再配偶生產當天,或是生產前後合計 15 天內請畢。 相較於產假,這兩個假別的薪資計算都超級簡單!因為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他們都是有薪假,而且如果員工 7 天的假都請好請滿,那麼雇主也可以至勞保局申請第六天和第七天的薪資補助哦! 最後,目前的勞動法令當中並沒有硬性規範產假、流產假、產檢假、陪產及陪產檢假需不需要提出證明,因此雇主可以自行決定。但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1 條有規定雇主都除了不能拒絕給假,也不能因此扣考績、全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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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第 7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之七日陪產檢及陪產假,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 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 期間內為之。 顯示立法理由. 全選. 行政函釋 (2) 相關法條 (1) 歷史法條 (6)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版權所有: 勞動部 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 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勞動部總機: (02)8995-6866 傳真: (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
2.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及家庭照顧假: 部分工時勞工於請求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及家庭照顧假時, 依均等待遇原則,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依比例計給(平均每 週工作時數除以 40 小時,再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並乘以 8 小 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