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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條.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 ...
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時,不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其依本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年資應予保留,於其年老依法退職時,得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標準請領老年給付。
第 58 條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8項訂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下列工作,並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 (1)高壓室內作業。 (2)潛水作業。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0970140623號令
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時,不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其依本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年資應予保留,於其年老依法退職時,得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標準請領老年給付。
第 58 條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申請勞工保險給付案件,因手續不全,經正式通知日起,無正當理由並申請延期辦理核准者逾2年(101年12月21日修正為5年)仍未補正,得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第41條(現修正為第30條)規定辦理。. 有關投保單位欠繳保險費,經勞工保險局依法於 ...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未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請領年齡者,得提前五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每提前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百分之四,最多減給百分之二十。
勞保局特別提醒勞工朋友,勞保老年給付是勞工朋友退休後的經濟生活保障,一定要審慎考量後再提出申請,申請時應儘量由本人親自填寫勞保老年給付申請書,如果實在無法親自填寫,須由投保單位代為填寫時,務必審慎檢查填寫內容及勾選的給付項目等資料
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代表、 勞工代表、資方代表及專家各佔四分之一為原則,組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 會行之。 勞工保險局之組織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