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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2月19日 · 111年5月1日(含當日)後遭遇職災,則適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詳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保障>有加保勞工>給付(含照護補助)」)。

  2. 2024年4月11日 · 勞基法保障勞工在工作時間因受傷、遇到職業災害,或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有公傷假別可以使用。 何時可以請? 請假需要附上證明嗎?

  3. 公傷假如何認定?雇主需負擔的薪資或醫療費用的範圍? (一)公傷假認定部分: 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4. 發布科室:勞動基準科. 1.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2.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3.在公傷病假醫療休養期間不能工作,並非勞工不願工作,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年終 ...

  5. 雇主需負擔的薪資或醫療費用的範圍: 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負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而針對同一事故,雇主已支付費用補償者 (包括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意外保險等,因同一事故,而由勞工保險局核定給付或由商業保險公司理賠者),自得將此部分 ...

  6.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普通傷病補助費。 又同條例第10條規定,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業務。 另第29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故依上開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普通傷病給付,應由投保單位辦理請領手續,其經勞保局核給之給付,投保單位應全數轉發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7月7日臺77勞保2字第14896號函. 勞保條例第33條,第34條所稱原有薪資,應指月薪資總額。 關於勞工保險條例第33、第34條所稱「原有薪資」應指同條例第14條所訂「月薪資總額。

  7.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勞工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者,亦同。 第 10 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

  8. 2022年12月2日 · 傷病假怎麼認定?. 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 寫明,勞工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治療、休養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 至於何謂職業 ...

  9. 傷病假怎麼認定?. 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 寫明,勞工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治療、休養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 至於何謂職業災害?. 參照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3條,職業災害係指被保險人在 ...

  10. 2021年8月23日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板勞簡字第78號判決的案例,就是勞工依診斷書請公傷病假的期間較長,事後勞保局核定職業傷病補償費給付期間較短,雇主就要求勞工把多出來的公傷病假改為普通傷病假,並向勞工追討普通傷病假跟公傷病假間的薪資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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