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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仍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之治療期限,經專科醫師診斷證明為永久失能,且其失能程度與保險效力停止後屆滿一年時之失能程度相當者,為症狀固定,得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請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本法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傷病、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請補助者,應依本法施行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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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辦理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職業災害失能補助及死亡補助,其審查及核定作業,準用勞工保險條例關於失能給付及死亡給付之相關規定。 第 12 條
2022年4月29日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110年4月30日經總統公布,行政院公告自111年5月1日施行。 該法以專法的形式,將勞工保險條例的職業災害保險,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規定予以整合,除擴大納保範圍,提升各項給付保障外,並整合職災預防與重建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本法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傷病、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請補助者,應依本法施行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辦理:
2024年2月16日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今(111)年5月1日施行,藉由制定專法,整合勞工保險條例的職業災害保險,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規定。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依勞工職業災害. 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授權,自一百十一年三. 月十一日訂定發布,並自同年五月一日施行。 為因應相關實務作業,以增. 進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權益,爰修正本細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查巷弄長照站及社區關懷據點係依長期照顧相關計畫設置之據點,且. 長期照顧服務為社會福利服務之一環,爰為因應勞工之工作安全保障. 需求,修正僱用人員辦理中央或地方政府社會福利服務事務之村(里. )辦公處,為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雇主。 (修正條文第六. 條) 二、為使投保單位辦理投保、退保及轉保手續之程序明確,酌修文字並定. 明郵寄方式之申報日期。 (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勞保局辦理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職業災害失能補助及死亡補助,其審查及核定作業,準用勞工保險條例關於失能給付及死亡給付之相關規定。 第 12 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勞動部勞動保3字第111015011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0條;並自111年5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勞動部勞動保3字第1120158032號令修正發布第 6、12、26、90條條文;增訂第82-1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章 職業災害保險. 第一節 通則. 第二條. 本法有關保險期間之計算,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程序法未規定者,依民法之規定。 本法被保險人及其眷屬或遺屬之姓名、年齡及親屬關係,以戶籍登記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