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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業別中之一種業別廢水水量達總廢水量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並裝設有 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對共同管制項目以該 業別放流水標準管制。前項廢水量所占比率,以申請日前半年之紀錄計算之。
化工業放流水標準. 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2 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103000588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共十一條.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高含氮製程:係指下列含氮製程,且作業廢水水量達放 ...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同時依本標準適用範圍,有二種以上不同業別或同一業別有不同製程,其廢水混合處理及排放者,應符合各該業別之放流水標準。
各業別中之一種業別廢水水量達總廢水量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並裝設有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者,得向 主管機關 申請對共同管制項目以該業別 放流水標準 管制。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其水質項目. 及限值之規定如下: 一、事業. (一)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適用附表一。 (二)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適用附表二。 (三)石油化學業適用附表三。 (四)化工業適用附表四。 (五)金屬基本工業、金屬表面處理業、電鍍業和印刷電路板製造業適用. 附表五。 (六)發電廠適用附表六。 (七)海水淡化廠適用附表七。 (八)前七款以外之事業適用附表八。 二、污水下水道系統. (一)科學工業園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九。 (二)石油化學專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十。 (三)其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十一。 (四)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十二。 (五)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十三。
化工業放流水標準總說明. 現行放流水標準雖已對化工業定有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及真色色度等四十八種管制項目,惟尚無法充分反映化工業之廢水水質特性。. 考量化工業放流水中可能含致癌性較高之有機化合物,且含氮物質為河川水體污染主因,而 ...
各業別中之一種業別廢水水量達總廢水量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並裝設有 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對共同管制項目以該 業別放流水標準管制。
化工業放流水標準總說明. 現行放流水標準雖已對化工業定有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及真色色度等四十八種管制項目,惟尚無法充分反映化工業之廢水水質特性。. 考量化工業放流水中可能含致癌性較高之有機化合物,且含氮物質為河川水體污染主因,而 ...
放流水標準. 中華民國101 年10 月12 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101009077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條文.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 ...
化工業放流水標準. 中華民國105 年1 月6 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1040110367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四條條文.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定高含氮製程,指下列含氮製程,且作業廢水水量達放流口許可核准之排放水量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化工業者: 一、氨化學製造程序。 二、氮肥製造程序。 三、銨肥化學製造程序。 四、磷酸銨鹽肥料製造程序。 五、含氮複肥製造程序。 六、三氟化氮製造程序。 七、硫酸銨化學製造程序。 八、乙二胺四醋酸鹽(EDTA)化學製造程序。 九、其他銨鹽製造程序。 十、丙烯腈製造程序。 十一、尿素化學製造程序。 十二、苯胺製造程序。 十三、己內醯胺製造程序。 十四、乙醇胺化學製造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