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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院依第二條規定核定新民族別時,已註記民族別之成年人得依個人意願申請變更為該民族別,從其民族別之子女,應隨同變更。 前二項子女之隨同變更,不計入第一項所定一次之限制。

  2. 立法理由:. 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1條、第9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一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身分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族別,指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 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 ...

  3. 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 異動日期:112 年 12 月 02 日。.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法規 ...

  4. 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內容檢索: 「含有」為必填欄位. 含有且含或不含. :::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5. 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 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 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第 3 條. 父或母為原住民,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一、取用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二、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三、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其子女從其姓者,應依同款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 第 4 條.

  6. 立法理由:. 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1條、第9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行政院院臺彊字第091002616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行政院院臺疆字第0930012765 ...

  7. 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1條、第9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內容檢索: 輔助說明::: 原住民族委員會:2422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5樓 電話總機: 02-8995-3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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