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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取得原住民身分,當事人得申請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當事人未成年時,由法定代理人以書面約定申請,成年後,依個人意願申請,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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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uncil of Indigenous Peoples(原住民 族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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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前項原住民民族別之認定、登記、變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

  2. 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算二年內,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 住民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或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且無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 規定情事者,得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其回復以一次

  3. 臺灣原住民族,因其語言、文化、歷史與一般國民不同,及其於教育、經濟、社會結構上皆處於弱勢之地位,政府為能縮短原住民與一般國民之差距,恒賦予其特殊權益地位,自光復以降,爰訂定原住民身分認定之制度,以作為政府推動原住民族社會建設之基礎。 行《原住民身分法》。觀諸新舊法令之沿革,由「行政命令」演變至「法律」,具體保障原住民族權益與優惠政策受益對象之資格;由「外來法律思想」導入「血緣認同、文化認同」等思想,除符合國際間男女平權之思潮,亦調和原住民族族群傳統社會結構�. 得,有相當程度之保障。惟部分條文仍未臻完備,雖經97年增修相關條文,使之契合原住民社會現實並盡可能彌補因舊法而造成之傷害,但實務上仍有許多個案,亟待透過法律之解釋及適用,使�.

  4. 法規名稱:. 原住民身分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1200115331號 令. 法規體系:.

  5. 為取得原住民身分,當事人得申請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當事人未成年時,由法定代理人以書面約定申請,成年後,依個人意願申請,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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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原住民身分法. 中 華 民 國 113年 1 月 3 日 華總一義字第11200115331號. 第 一 條 為認定原住民身分,保障原住民權益,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 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 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第 三 條 父或母為原住民,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一、取用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8. 原住民身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為認定原住民身分,保障原住民權益,特制定本法。.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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