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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未於本法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算二年內,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 住民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或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且無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 規定情事者,得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其回復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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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為取得原住民身分,當事人得申請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當事人未成年時,由法定代理人以書面約定申請,成年後,依個人意願申請,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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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ticle 4 (Paragraph 2), Article 6, and Article 7 shal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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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且無同項第一款或第二 ...

  3. 4 . 非原住民經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雙親共同收養,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一、被收養時未滿七歲。. 二、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收養者之一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或從收養者之一之姓。. 本法施行前,未滿七歲之非 ...

  4. 歷史法規. 第 1 條 為認定原住民身分,保障原住民權益,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 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 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 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 ...

  5. 核釋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如下,並自即日生 效:依據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認定取得原住 民身分之當事人,取得原住民身分後有父母重行結婚、其父 母死亡宣告撤銷、其權利義務改定由不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

  6. www.6laws.net › 6law › law原住民身分法

    ﹝1﹞ 為取得原住民身分,當事人得申請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當事人未成年時,由法定代理人以書面約定申請,成年後,依個人意願申請,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一千零七十八 ...

  7. . 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第 八. 條 符合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但於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前死亡者,其子女準用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條及前條之規定。 得依第四條或第六條規定申請改姓或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但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死亡者,其子女於修正施行後二年內,準用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條及前條規定,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得取得原住民身分。 第十一條 . 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內為原住民身分別及民族別之登記,並於登記後發生效力。

  8. 第四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及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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