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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身分之認定,除本. 標準另有規定外,依左列規定:. 一、山地原住民:台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 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為原住民種族者。. 二、平地原住民:台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 其本人或 ...

  2. 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原住民身分:. 一、依前二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後,因變更姓名致未符合各該規定。. 二、依前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後,終止收養關係。. 三、成年後申請放棄原住民身分。. 四、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 ...

  3. 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登記,以及原住民族別註記或變更,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原住民身分更正或撤銷登記,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

  4. 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 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 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 住民者。 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

  5. 原住民身分認定及登記 發布單位:內政部戶政司. 臨櫃申辦 親自現場辦理. 服務內容. 提供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回復及民族別登記服務。 申辦資格. 一、本人。 二、法定代理人雙方 (如僅父母一方申請時,應附他方之同意書)。 三、受委託人(如依原住民身分法第3條第1項規定申請更改姓名並同時取得原住民身分,或依同法第5條第1項規定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委託他人辦理。 申辦流程. 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應備物品. 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

  6. 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第一條. 為認定原住民身分,保障原住民權益,扶助原住民社會發展,特訂定本. 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 其身分之認定,除. 本標準另有規定外,依左列規定: 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 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為原住民種族者。 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 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為原住民種族,並申請當地鄉(鎮、市、 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第三條. 原住民身分之取得、喪失,依左列規定: 一、原住民男子與原住民女子結婚,其所生之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二、原住民女子嫁與非原住民男子,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其所生子女.

  7. 作為確立政策對象及範圍認定之基礎,原住民族身分制度之濫 觴始於臺灣省政府43年2月9日(肆叁)府民字11197號令,其 後則訂有《臺灣省平地山胞認定標準》、《臺灣省山胞身分認定標 準》、《山胞身分認定標準》、《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及至現行

  8. 線上申辦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注意事項. 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24小時全天候提供申請人使用自然人憑證進行「線上申辦戶籍登記服務」申辦作業。. 申請人資格:. (1) 申請人及當事人均須為在臺現有戶籍之國人。. (2) 申請人須為成年人,且領有自然人憑證 ...

  9. 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 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 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第三條.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除第九條另有規定外,原住民身分不喪失,非原住民不取得原住民身分。 第四條. 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第五條. 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除第九條另有規定外,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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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 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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