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構承租,並出資修復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考古遺址、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者,得減免租金;其減免金額,以主管機關依其管理維護情形定期檢討核定,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文化景觀、考古遺址統計單位為『處』;古物、傳統工藝、傳統表演藝術、民俗、口述傳統、傳統知識與實踐統計單位為『案』。

  3. 古蹟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其所定著之土地、古蹟保存用地、保 存、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因古蹟之指定、古蹟保存用地、保存 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編定、劃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 容積受到限制部分

  4. 為保全群聚古蹟及整體周邊環境景觀,避免對同一地區重複訂定古蹟保存計畫,古蹟及其鄰近古蹟得合併辦理古蹟保存計畫之擬定、變更、撤銷、廢止。

  5. 為保全群聚古蹟及整體周邊環境景觀,避免對同一地區重複訂定古蹟保存計畫,古蹟及其鄰近古蹟得合併辦理古蹟保存計畫之擬定、變更、撤銷、廢止。

  6. 古蹟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其所定著之土地、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因古蹟之指定、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編定、劃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等值移轉至其他地方

  7. 古蹟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其所定著之土地、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因古蹟之指定、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編定、劃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等值移轉至其他地方

  8. 2024年9月13日 · 目次. 臺灣古蹟列表. 根據 中華民國法律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 古蹟 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直轄市定、縣(市)定者,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1 ]。. 未被指定為古蹟 ...

  9. 94年11月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修正施行,由文建會主管古蹟、歷史建築、聚落、考古遺址、文化景觀、古物、民俗及有關文物、傳統藝術等類別文化資產,並依據文資法第11條成立「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於96年10月17日 ...

  10. 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規定劃設之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及特定專用區內,關於下列事項之申請,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