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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古蹟修復工程,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而以原有形貌保存修復為原則,非經該古蹟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不得以非原件或新品替換。 施工廠商於施工中如遇有現況與規劃設計不符時,應由監造人會同規劃設計人報主管機關同意後處理。

  2. 前條第一款修復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文獻史料之蒐集及修復沿革考證。 二、現況調查,包括環境、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及破壞鑑定。 三、原有工法調查及施工方法研究。 四、必要之解體調查,其範圍、方法及建議。 五、必要之考古調查及發掘研究。 六、傳統匠師技藝及材料分析調查。 七、文化資產價值之評估。 八、修復原則與方法之研擬及初步修復概算預估。 九、必要之現況測繪及圖說。 十、修復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十一、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十二、必要之緊急搶修建議。 前條第一款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文化資產價值及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

  3. 古蹟修復工程引用現代工程管理的觀念 品質控管,已成為未來古蹟修 復必然的發展趨勢。 鑒於國內古蹟界迄今仍未能建立相關工法程序與規範,

  4.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解體調查、規劃設計、監造及工作報告書之勞務採購,各該項勞務採購之得標廠商,符合他項勞務採購資格者,得參與他項勞務採購投標。. 第 5 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 ...

  5. 本次對古蹟或歷建修繕的過程,日後若有更新技術及回復樣貌 需要,可以依工作報告書為參考依據。 1. 古蹟依照原有形貌修復,必要時採取現代科技工法。再利用得 不 變 更原有形貌下增加必要設施 。 2. 調查目的:透過調查研究匯集相關史料文獻,成為珍貴的

  6. 因重大災害有辦理古蹟緊急修復之必要者,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於災後三十日內提報搶修計畫,並於災後六個月內提出修復計畫,均於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

  7. (一) 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累積二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 國定古蹟:累積三年以上古蹟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經驗。

  8.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再利用計畫。 推動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保存維護計畫。 古物、考古遺址及水下文化資產活化發展工作。

  9. 法規名稱:.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文授資局蹟字第10830088961號 令. 法規體系:.

  10.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古蹟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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