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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前項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有下列實務工程經驗: (一)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累積二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2. (一)領有工地主任執業證(有效期內)且目前從事古蹟修復工程者。 (二)目前從事古蹟修復工程者(含招生日前 1 年內從事古蹟修復工程者),每班 錄取人數不得低於該班人數 1/5。 1. 現場負責人 2. 監造單位人員 3. 設計規劃單位人員 4. 主辦古蹟修復業務承辦

  3. 辦法》所規範,名稱亦由「工地主任」修訂為「工地負責人」。為使古蹟修復從業人員之專業技術品質得以確保,保存維護工作亦得永續傳承,於民國91年起辦理「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培訓班,其後為建立培訓班教學品質及相關制度,爰於101年度委託專業服務廠商進行統一教材編撰及培訓制度建立,並自103年度起採用統一教材辦理培訓課程迄�. 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之培訓是由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規劃課程,以一階段135小時(不含始業式及課程安排解說、期末考與結業式)方式辦理培訓,為協助國防部所屬文化資產修復及再利用工程相關承辦人員學習有形文化資產保存修復技術之專業技能,以利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工作,確保修復工程品質,爰辦理「國防部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培訓班專班」。 貳、 主辦與訓練單位. 主辦機關: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4. 為使古蹟修復從業人員之專業技術品質得以確保,保存維護工作亦得永續傳承,於民國91年起辦理「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培訓班,其後為建立培訓班教學品質及相關制度,爰於101年度委託專業服務廠商進行統一教材編撰及培訓制度建立,並自103年度起採用 ...

  5. 111 年度「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培訓班 ( 中區 )」 招生簡章. 主辦機關:文化部. 承辦單位: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執行單位:東海大(学) 目 錄. 壹、 宗旨 .................................................................................................................................. 1. 貳、 主辦及執行單位 ............................................................................................................... 1.

  6. 為建立正確古蹟修復觀念與學習修復技術,培訓古蹟修復及防震、防災處 理等專業知識,確保施工品質及落實古蹟修復工程人員之專業制度。 貳、主辦及執行單位

  7.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所規範,名稱亦由「工地主任」修訂為「工地負責人」。 本課程以一階段119 小時(不含始業式及課程安排解說、分組報告、期末測驗與結業式)+6 小時 (分組報告)方式辦理培訓,依此規劃, 將招收實際從事古蹟、歷史建築修復之工程人員;具有營造業法規定之工地主任資格,並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工地主任執業證者;具建築師與建築技師、土木技師、環工技師、水利技師或結構技師資格者,以協助相關從業人員取得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任培訓證書,培養古蹟修復人才,提昇古蹟保存與修復水準。 貳、 受訓人員 資格. 基本資格須符合下列其一規定: 一、 專科以上學校古蹟修復、文化資產、古蹟藝術修復、土木、建築、營建、水利、環境或相關系、科、所畢業,並於畢業後二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