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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二)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培訓班學員報名人數超過50人時,依下列順序優先錄取: 1.領有工地主任執業證(有效期內)且目前從事古蹟修復工程者。 2.領有工地主任執業證(有效期內)且目前從事營造或建築相關工作者。

  2. (三) 民國91年至95年期間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前工地主任)培訓班,領有「古蹟修復工程工地主任班」結業證書或「古蹟修復工程工地主任培訓班-專業班」結業證書,皆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第2項第2款之結業證書規定。

  3. 為使古蹟修復從業人員之專業技術品質得以確保,保存維護工作亦得永續傳承,於民國91年起辦理「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培訓班,其後為建立培訓班教學品質及相關制度,爰於101年度委託專業服務廠商進行統一教材編撰及培訓制度建立,並自103年度起採用 ...

  4. 本次「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培訓班」開設兩班,課程分為九個類別, 共計40 門課119 小時,原則上以六日分班或上下午分班上課。 表 1 課程類別表

  5. 依據《古蹟修復及 再利用辦法》,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階段應置工地負責人,即營造業者承攬古蹟相 關工程時,必須聘有合格之工地負責人。 古蹟修復工地負責人,除了應負責辦理「營造業法」中所訂之工作外,尚須對:1. 古蹟修復工法、技術有正確之認識,2.配合修復設計、指揮工進、管控工法品質,3.避 免減損其文化資產價值。 因此古蹟修復工地負責人在培訓時,必須思考如何兼顧此特性。 鑒於金門縣擁有豐厚的文化資產以及傳世的工匠體系,今年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委託國立金門大學,特別移師金門開設「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培訓班」,以專業嚴謹 的課程安排、實用可靠的學習教材、學術與實務兼具的培訓師資,提供從事古蹟修復工 程人員以及建築相關工作者進修管道。 貳、 主辦及執行單位.

  6. 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之培訓是由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規劃課程,以一階段135小時(不含始業式及課程安排解說、期末考與結業式)方式辦理培訓,為協助國防部所屬文化資產修復及再利用工程相關承辦人員學習有形文化資產保存修復技術之專業技能,以利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工作,確保修復工程品質,爰辦理「國防部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培訓班專班」。 貳、 主辦與訓練單位. 主辦機關: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訓練機關:國防部 中國科技大學. 參、 證書核發與說明. 培訓學員應遵循《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培訓班學員守則》,維持正常出缺席,上滿規定時數課程,並經考核(含平時出勤及學習態度考核、書面報告及期末考核)合格者,可獲頒文化部核發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培訓班(國防部專班)」結業證書。

  7. 一、「112年度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培訓班(南區)」委託由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辦理。 二、報名時間:自公告日起至 112年12月23日止。

  8. 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培訓班之開辦為101 年6 月18 日修正公布之.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所規範,名稱亦由「工地主任」修訂為「工地負責人」。 本課程以一階段119 小時(不含始業式及課程安排解說、分組報告、期末測驗與結業式)+6 小時 (分組報告)方式辦理培訓,依此規劃, 將招收實際從事古蹟、歷史建築修復之工程人員;具有營造業法規定之工地主任資格,並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工地主任執業證者;具建築師與建築技師、土木技師、環工技師、水利技師或結構技師資格者 ,以協助相關從業人員取得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任培訓證書,培養古蹟修復人才,提昇古蹟保存與修復水準。 貳、 受訓人員 資格. 基本資格須符合下列其一規定:

  9. 本年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委託東海大(学)於中部地區開設「古蹟修復工程 工地負責人培訓班」,以文(資)局統一訓練教材為主安排培訓課程,並輔以(学)術 實務專業人才、第一線修復工作之匠師,以(学)理與實務並進的方式,給予(学)員 (日)後擔任古蹟修復工地負責人時全面性之培訓品質。 貳、 主辦及執行單位. 主辦機關:文化部. 承辦單位: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執行單位:東海大(学) 參、證書核發. 培訓(学)員應依《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培訓班(学)員守則》( 附件二 ),上滿規定時數課程,並經「課程作業考核』(含平時出勤及(学)習態度考核、書面報告)與「期末測驗」兩階段合格者,可獲頒文化部核發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培訓班」結業證書。 肆、受訓人員報名資格.

  10. 本年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委託東海大學於中部地區開設「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培訓班」,以文資局統一訓練教材為主安排培訓課程,並輔以學術實務專業人才、第一線修復工作之匠師,以學理與實務並進的方式,給予學員日後擔任古蹟修復工地負責人時全面性之培訓品質。 貳、主辦及執行單位 . 主辦機關:文化部 . 承辦單位: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執行單位:東海大學 . 參、證書核發 . 培訓學員應依《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培訓班學員守則》( 附件二 ),上滿規定時數課程,並經「課程作業考核』( 含平時出勤及學習態度考核、書面報告 ) 與「期末測驗」兩階段合格者,可獲頒文化部核發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培訓班」結業證書。 肆、受訓人員報名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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