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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立法院於110年12月7日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明定46項民眾可檢舉交通違規項目,包含5項靜態違規及41項動態違規;若民眾檢舉之車輛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

  2. 違規照片查詢. 一、為提升政府行政透明度暨簡化行政程序,本局提供民眾得於線上調閱所屬逕行舉發交通違規之採證照片資料服務,並應遵守【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另如有非法冒用當事人 (駕駛人)或利害關係人 (車主)身分調閱之行為致涉有法律責任部分,均應自行負責。 二、案內得提供調閱採證照片資料,僅限定本局各單位自 105年1月1日 以後逕行舉發之案件 (如超速、闖紅燈、違規停車或民眾檢舉案件等),如欲調閱交通事故案件相關資料,仍請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至臨櫃辦理。 三、另本服務提供檢閱之採證照片資料保存期限,自舉發日起逾1年即予移除通知對象。

  3. 逕行舉發之交通違規案件,若填具之當時違規駕駛人與申報書駕駛人不符時(如借用、冒用...),違規應到案處所將依法移送相關機關追究刑責。 敬告非租賃車實有租賃之情事時,本處將依法(公路法第77條相關規定)移請監理機關卓處,且不予受理。

  4. www.police.taichung.gov.tw › ch › index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自111年4月30日起,民眾得以檢舉車輛違規項目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所列之46項違規行為,其他交通違規請撥打110報案專線,由轄區派出所員警到場處理。

  5. 申訴交通違規案件. 列印. 本處收到您的申訴案件後將依序辦理, 處理時間約45至60天 ,請您靜候查復通知。 壹、注意事項. 一、違規通知單所載應到案處所非本處者,請勿填寫。 二、申訴案件將另以掛號郵寄函復公文予受處分人。 三、車主與駕駛人不同之逕行舉發案件,如遇歸責實際駕駛人,應由車主於應 到案日期前檢具相關資料 (違規通知單、採證照片及駕駛人駕照影本)至本處窗口或線上申辦歸責案件系統辦理。 四、如受處分人為法人、團體時,請勿以線上申訴系統辦理。 五、填表人如係受託陳述,應附委任書。 如未附委任書應於3日內向本處提出委任書,未依限提出者,代理陳述視同無效,陳述人應重新提出陳述意見書。

  6. 自111年4月30日起,民眾得以檢舉車輛違規項目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所列之46項違規行為,其他交通違規請撥打110報案專線,由轄區派出所員警到場處理。

  7. suggest.police.taichung.gov.tw › traffic › traffic_send臺中市政府全球資訊網

    臺中市政府全球資訊網提供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的平台,以簡化行政程序。

  8. 一、申請說明: 本服務係透過「手機簡訊」方式,於應到案日期前一週主動通知提醒民眾即將到期之交通違規罰單,絕不會要求辦理轉帳或匯款等,如有疑問,請至電子公路監理網(www.mvdis.gov.tw)或洽本處(04-25152535)查詢。

  9. 交通違規檢舉專區. 檢舉交通違規應注意事項: 一、 檢舉交通違規法令依據: (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 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1、第30條第1項第2款或第7款。 2、第30條之1第1項。 3、第31條第6項或第31條之1第1項。 4、第33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第6款、第7款、第9款、第11款至第15款、第4項或第92條第7項。 5、第42條。 6、第43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款或第3項。 7、第4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或第3項。 8、第45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款、第6款、第10款、第11款、第13款、第16款或第2項。 9、第47條第1項。

  10. 利用監理服務網查詢監理服務網→點選【交通違規】→【交通罰鍰(含強制險)查詢及繳納】。 個人查詢違規:輸入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 公司查詢違規:輸入公司統一編號(不需輸入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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