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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制定. 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 發局)。. 第三條 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之建. 築物或雜項工作物 ...

  2. 第七十條 有關本自治條例解釋事項,除刊登本府公報外,都發局應分 別通知本市建築師公會、營造業公會、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 會、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廣告工程商業同業公會及其他

  3. 二、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本自治條例修正施 行前已指定建築線,且已核准建築完成者。 依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六月十五日建築技術規則修正前規定留

  4.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自治條例 圖表附件: 府授法規字第1120085363號令.pdf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修正)-總說明、對照表、條文.odt

  5. 道家俱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處管理人新臺幣 九千元罰鍰,並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並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者,強制拆除之,所需拆除

  6. 建築工程應於安全圍籬載明建築執照字號、設計及監造人 之姓名、開業證書字號及承造人、專任工程人員、工地負 責人之姓名、電話號碼。

  7. 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 簡稱都發局)。. 第三條. 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之建築物或雜項. 工作物如下:. 一、工程造價一般地區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和平區在新臺幣七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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