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本市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 (一)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百分之一點二。. (二)持有本市非自住之其他供住家用房屋在二戶以下者,每戶均為百分 之二點四;持有三戶以上者,每戶均為百分之三點六。. (三 ...

  2. 本府配合中央政府改革房屋稅制政策,提案修正本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依所有權人持有本市非自住房屋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其目標係為使房屋稅之課徵更符合量能課稅原則,進一步能間接達到健全房市之目標,該修正案經本市議會於103年10月9日審議通過

  3.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向該使用權人徵收之;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 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4. 其他人也問了

  5. 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修正Q&A. 稅率修正對照表. 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相關新聞稿. 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修正條文內容. 臺北市政府103年11月3日府法綜字第10333647300號令修正公布. 第四條. 本市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 住家用房屋 ...

  6. 臺北市房屋稅徵收細則 非現行版本 法規位階 自治條例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57年4月22日 中華民國57年4月22日臺北市政府(57)府財二字第1909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八條 ...

  7. 稅率與計算. 註1: 本市其他住家用房屋適用稅率刻依法定程序修正中,目前擬訂之「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草案」係參考財政部公告之「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俟該自治條例草案送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後始能施行。. 註2 ...

  8.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 住家用房屋: (一) 供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並供該使用權人自住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 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 (二) 前目以外,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者或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四。 (三)